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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国有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的相关规定的说明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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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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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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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部门:

近期,有个别单位(部门)递交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中有部分固定资产未到报废年限、或者达到报废年限但还能正常使用;同时,也有个别单位、部门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随意处置丢弃固定资产,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浪费及损失。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附件1),现对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的相关规定做说明如下,请各单位(部门)严格执行。

 一、报废标准及使用年限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点规定: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2)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点同时规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且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违规行为处罚

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在上级主管部门未审核批复同意之前,各二级单位(部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置乱丢摆放。对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二级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件: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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