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25号)文件精神,要求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填写考核评价意见,并以此进一步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引导老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中,精心育人,在学校一贯进行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基础上,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请各学院(部)切实按照教务处2009年10月22日发出的《关于做好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常规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2、关于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优秀”等级评价填写依据的建议。原则上只有获得过“教学质量优秀奖”、讲课比赛二等奖及以上的申报人,学生评价、学院专家组评价(需有佐证材料)评价同时优秀者,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主讲教师,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等,才能给予“优秀”等级。
3、学校发文做过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的,教务处多次通报的诸如上课迟到、早退、监考迟到、监考不到位,不按教学要求上课,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经调查属实)等,只能给予及格及以下等级。
4、其余情况,请参照学生评教、领导听课、督导听课、同行听课情况,给予“良好”或者“及格”的评价等级。
请各学院(部)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认真填写考核评价意见。
教务处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