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发挥教职工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在宣传舆论引导、校园文化建设及构建和谐校园中的骨干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新闻宣传通讯员(以下简称通讯员)队伍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新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生力军,是各单位、部门新闻宣传骨干。
第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共同把好新闻宣传质量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二章 通讯员选定与管理
第四条 通讯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有大局观念。
(二)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掌握基本的新闻报道原则。
(三)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富有创新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履行通讯员职责。
(四)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较好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通讯员由本单位根据通讯员条件及本单位实际确定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通讯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动,由工作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应及时确定新人选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通讯员实行校院(二级单位、部门)双重管理,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各二级单位应重视通讯员的教育和管理,关心支持通讯员工作,配备必要的采写、摄影设备和工作电脑等。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通讯员进行宏观管理以及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通讯员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积极组织宣传本单位的办学成就、工作经验、重大活动和新人新事新面貌。
第九条 完成党委宣传部委托的采访任务和采访活动,协助学生记者到本单位进行采访,对学生记者采写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新闻稿件进行把关。
第十条 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信息、新闻线索或新闻图片。对于本单位出现的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应及时了解真实信息,并按学校规范程序和权限向宣传部提供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协助做好新闻媒体到本单位采访的接待、安排等相关工作。对于主动到本单位采访的校外新闻媒体,应及时与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安排采访;对于个人无力单独承担的宣传报道任务,应提前联系党委宣传部协助完成。
第十二条 协助本单位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制定宣传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关心、支持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及时反映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负责学校宣传材料在本单位的发放落实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每年组织1~2次通讯员队伍新闻业务培训和写作经验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通讯员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新闻写作水平。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每年对各单位来稿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公布,根据稿件质量和数量,对通讯员进行业绩评价。
第十七条 通讯员队伍业绩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评价一次,当年业绩评价在下一年的4月份进行。
第十八条 业绩评价主要根据采用稿件数量和质量实行积分制。通讯员在校园网主页“综合要闻”栏目每发表一篇消息积3分,在快讯类新闻栏目每发表一篇消息积2分,在各新闻栏目、校报每发表一篇通讯类稿件积10分,在校外媒体每发表一篇新闻稿件积6分。每年对业绩评价较好的单位和通讯员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坏影响或业绩评价积分不满8分的通讯员,各二级单位领导要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必要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