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等有关文件关于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中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概念解释如下:
1、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2、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两者均为科研项目中人员性费用。
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包括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人员性费用。
二、国家相关文件对规范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开支的要求
1、发放方式
(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六、建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研究生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生力军。……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各高校要重视和规范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日常核算时要保证助研津贴在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并采取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等措施,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
(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11.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3)《科技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一、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4)《科技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三、专家咨询费支付工作安排 除专家咨询费外,单位发生的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在读研究生补助、翻译费、稿费等也应参照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采用银行卡转账形式支付。”
2、报销、领取手续
(1)《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四、五条(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一、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五)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3)《科技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咨询费的财务报销手续。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作为原始会计凭证存入会计档案。《***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承担咨询任务的内容及时间、应发数、税款、实发数、专家签字以及单位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等。”
(4)《科技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 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于人员名单信息不全、财务手续不规范、专家信息不真实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三、依据上述国家文件规定,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应具备报销手续及相关事项
(一)劳务费报销
1、直接发放至签领人本人银行卡的,须提供:
①发放签领表(附表4)(附身份证号码/学生学号、收款人银行卡卡号,须本人签名)。
②用工登记表。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根据科研项目用工情况自行编制、登记考勤记录)
2、委托代领劳务费的,须提供:
①发放签领表(附表4)(附身份证号码,须本人签名)。
②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
③用工登记表。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根据科研项目用工情况自行编制、登记考勤记录)
④委托书,即委托经办人代领款项的委托证明。
未按②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须提供作为乙方的全体临时聘用人员签名加按手指模的用工合同及协议原件。(注:用工合同及协议须一次一结。)
(二)专家咨询费报销
1、以会议形式组织咨询的专家咨询费报销,须提供:
①咨询会会议通知原件。
②《专家咨询费发放情况表》(即签领表)(附表3),含咨询专家的身份信息清单,即包括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电话等联系方式,须本人签名。
③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或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咨询专家意见表》/《评审、咨询报告》复印件经学校科技处确认后加盖公章。
④委托书,即委托经办人代领款项的委托证明(须专家签名)。
⑤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咨询会建议在湛江市召开,报销结算时均须提供《科研项目咨询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附表1)及《科研项目会议费结算单》(附表2)。
2、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的专家咨询费报销,须提供:
①组织通讯咨询的通知原件或详细通讯记录。
②《专家咨询费发放情况表》(即签领表)(附表3),含咨询专家的身份信息清单,即包括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电话等联系方式,须本人签名。
③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科研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科技档案中含附有全体咨询专家签名同意以通讯形式提供咨询的备案表复印件经学校科技处确认后加盖公章。
④委托书,即委托经办人代领款项的委托证明(须专家签名)。
(三)报销标准
专家咨询费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详见表1。
表1 专家咨询费报销标准
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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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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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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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或相当于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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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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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00(人/天)
(第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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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0(人/天)
(第3天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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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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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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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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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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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0(人/天)
(第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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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人/天)
(第3天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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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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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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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四、注意事项
1、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2、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和执行预算。
①《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可研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③《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④《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三、严禁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
⑤《中共广东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的通知》(粤纪发〔2012〕27号)“一、对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二)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课题(项目)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5.课题(项目)研究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开支,…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3、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应支付给单位。
4、不得支付给本单位的公职人员。
《中共广东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的通知》(粤纪发〔2012〕27号)“一、对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一)课题(项目)管理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3.有无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在本单位管理的课题(项目)中兼职取酬的行为,包括以演讲、顾问、咨询获取兼职报酬等行为。”
5、不应列支学生因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专家评审费。
参考附件及报销附表:
1、附件1:《科技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
2、附件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令);
3、附件3:《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第二批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会议内容摘要》;
4、附表1:《科研项目咨询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
5、附表2:《科研项目会议费结算单》;
6、附表3:《专家咨询费发放情况表(签领表)》;
7、附表4:《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签领表》。
附表1--4可在财务处网页“资料下载”专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