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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加强报销发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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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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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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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近期财务报销业务中存在某些教职工使用假发票套取经费的事件,根据学校纪监处《监察建议书》(〔2014〕监建字第1号)“建立健全发票审核的措施和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加强对报销发票的管理,财务处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1、落实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义务。教职工在办理网上预约报账时,须手工勾选“本人承诺所提供票据真实、合法”。

《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各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部门(单位)要确保所发生业务的真实性,严格履行经费使用中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的责任,可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网上电子发票查询系统查验发票的真伪。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电子发票查询系统查验发票系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发票查询系统查验发票系统

 
3、财务处定期和不定期对报销发票采用专用设备和网上查验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查验出使用虚假发票,骗取经费行为将提交学校纪监处和税务机关进行相应处罚。
《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解析:新《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违规的有关界定;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财务处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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