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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学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通告

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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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务处

审核: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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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湛江市国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直税通〔2015〕597号),学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自2015年9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上调至6%。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现可直接到财务处会计科(行政楼202室)办理。

特此通告。

 

财 务 处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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